洗錢就是通過隱瞞、掩飾非法資金的來源和性質,通過某種手法把它變成看似合法資金的行為和過程。主要包括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轉換財產形式、協助轉移資金或匯往境外等。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反洗錢相關法規制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主要是指清洗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將構成洗錢罪。
洗錢助長走私、毒品、黑社會、貪污賄賂、金融詐騙等嚴重犯罪,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破壞社會公平競爭,甚至影響國家聲譽。因此,我們依法采取大額和可疑資金監測、反洗錢監督檢查、反洗錢調查等各項反洗錢措施,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反洗錢義務主體包括兩類: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2、二是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同時,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實際工作中還必須堅持三項基本原則,即合法審慎原則、保密原則和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
金融業承擔著社會資金存儲、融通和轉移職能,對社會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但同時也容易被洗錢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護,改變犯罪收益的資金形態或轉移犯罪資金。因此,金融業是反洗錢工作的前沿陣地,能夠盡早識別和發現犯罪資金,通過追蹤犯罪資金的流動,預防和打擊犯罪活動。
金融機構是反洗錢工作的主力軍。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應履行四項義務:一是制定反洗錢內控制度和設立組織機構義務;二是了解客戶義務;三是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義務;四是保存記錄義務。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專門的規章,當金融交易達到一定金額或符合某種可疑特征時,金融機構應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例如單筆或當日累計20萬以上的現金存取、現金兌換、現金匯款等,或者銀行帳戶資金短期內分散轉入、集中轉出且與客戶身份或經營業務明顯不符。金融機構還可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出涉嫌洗錢的可疑交易并上報。
主要采取客戶身份識別、盡職調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措施,包括事前預防、事后監測及調查等。監測及調查發生在完成業務之后,不會額外增加客戶辦理業務的時間。目前的預防手段主要包括核對客戶身份證件及填寫有關客戶信息,與現行的金融業務要求也基本吻合。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復雜的金融交易洗錢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方法。洗錢行為一般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放置階段,即把非法資金投入經濟體系,主要是金融機構;二是離析階段,即通過復雜的交易,使資金的來源和性質變得模糊,非法資金的性質得以掩飾;三是歸并階段,即被清洗的資金以所謂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
洗錢的手法包括現金走私、將大額現金分散存入銀行、向現金流量高的行業投資、購置流動性較強的商品、匿名存款或購買不記名有價金融證券、制造顯失公平的進出口貿易、注冊皮包公司虛擬貿易、設立外資公司、利用“地下錢莊”和民間借貸轉移犯罪收入、購買保險、實施復雜的金融交易、在離岸金融中心設立匿名公司和利用銀行保密法洗錢等多種手法。
國家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調查可疑交易,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等。在國家層面上,還有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銀監會、證券會、保監會等23個部門參與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
不會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重視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的商業秘密,并專門規定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而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要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還規定,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行政調查;司法機關依法獲得的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刑事訴訟。
洗錢罪的七種上游犯罪如下:
1.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違反我國和國際公約有關禁毒法律規定的涉毒犯罪行為。
2.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是指具有相應的內部組織體系,以暴力、威脅、賄賂腐蝕等作為基本手段,為謀取非法利益所實施的犯罪行為。
3.恐怖活動犯罪?植阑顒臃缸锸侵附M織、領導或參加恐怖活動組織,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以金錢、物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個人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行為。
4.走私犯罪。走私犯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以及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或者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出售特許進口的保稅、減稅或免稅的貨物、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物品,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
5.貪污賄賂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私分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以國家機關、國有單位為對象進行賄賂,收買公務行為的犯罪行為。
6.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
7.金融詐騙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動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
洗錢渠道主要有:
1、現金走私;
2、將大額現金分散存入銀行;
3、向現金流量高的行業投資;
4、購置流動性較強的商品;
5、匿名存款或購買不記名有價金融證券;
6、制造顯失公平的進出口貿易;
7、注冊皮包公司,虛擬貿易;
8、設立外資公司;
9、利用地下錢莊和民間借貸轉移犯罪收入;
10、購買保險;
11、實施復雜的金融交易;
12、在離岸金融中心設立匿名賬戶;
13、利用銀行保密法洗錢。
洗錢為犯罪分子轉移和掩飾非法資金、使不法分子達到占有非法資金的目的,從而幫助、刺激更嚴重和更大規模的犯罪活動。洗錢活動嚴重危害經濟的健康發展,助長和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腐蝕國家肌體,導致社會不公平。洗錢活動造成資金流動的無規律性,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洗錢活動損害合法經濟體的正當權益,破壞市場微觀競爭環境,損害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和公平競爭。洗錢活動破壞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基礎,加大了金融機構的法律和運營風險。洗錢活動與恐怖活動相結合,還會危害社會穩定、國家安全并對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形成巨大威脅。
洗錢為犯罪分子轉移和掩飾非法資金、使不法分子達到占有非法資金的目的,從而幫助、刺激更嚴重和更大規模的犯罪活動。洗錢活動嚴重危害經濟的健康發展,助長和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腐蝕國家肌體,導致社會不公平。洗錢活動造成資金流動的無規律性,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洗錢活動損害合法經濟體的正當權益,破壞市場微觀競爭環境,損害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和公平競爭。洗錢活動破壞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基礎,加大了金融機構的法律和運營風險。洗錢活動與恐怖活動相結合,還會危害社會穩定、國家安全并對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形成巨大威脅。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12]54號)。(2012-04-12)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2011-10-31)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2007-06-22)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07-06-15)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2007-06-11)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2007-05-21)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2006-11-15)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2006-11-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6-11-10)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防范利用假美元洗錢的通知【銀發 〔2006〕 60號】。(2006-03-17)
關于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反洗錢規定防范洗錢風險的通知。(2005-04-06)
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2005-01-08)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2003-03-01)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2003-03-01)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2003-03-01)
一是1997年和2001年修訂的《刑法》第191條提出洗錢行為的罪狀和定刑;二是《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在反洗錢工作中的職責、權利和對金融機構違反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處罰;第三個層次是部門規章,即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反洗錢“一個規定,兩個辦法”,即《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外匯資金大額和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1.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6年10月31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2.《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稱[2006]第一號令,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3.《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稱[2006]第二號令,自2007年3月1日起實施
4.《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稱[2007]第一號令,自2007年6月11日起實施
5.《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稱[2007]第二號令,自2007年8月1日起實施
反洗錢法共三十七條,其主要內容包括:
1、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明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反洗錢職責分工。
2、明確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的范圍及其具體的反洗錢義務。
3、規定反洗錢調查措施的行使條件、主體、批準程序和期限。
4、規定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
5、明確違反反洗錢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法律責任,和金融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專門成立了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具體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
為履行《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反洗錢資金監測職責,經中共中央編制委員會批準,中國人民銀行于2004年4月7日設立了中國正式成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法人單位,是為人民銀行履行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職責而設立的收集、分析、監測和提供反洗錢情報的專門機構。
1、主要職責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要依據相關法律,根據國家反洗錢工作的需要,不斷提高對大額與可疑資金流動的監測分析水平。主要職責是:
(1)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報告標準。
(2)負責收集、整理并保存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報告。
(3)負責研究、分析和甄別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報告,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調查。
(4)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提供涉嫌洗錢犯罪的可疑報告及其分析結論。
(5)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大額支付信息。
(6)研究分析洗錢犯罪的方式、手段及發展趨勢,為制定反洗錢政策提供依據。
(7)負責研究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管理項目的業務需求,參與項目的開發,負責系統的運行和維護。
(8)根據授權,承擔與國外金融情報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銀行有關部門進行反洗錢領域的對外交往事宜。
(9)承辦人民銀行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2、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內設辦公室、研究部、情報收集部、交易分析一部、交易分析二部、交易分析三部、交易分析四部、交易分析五部、調查部、技術支持部、國際交流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共13個部(室)。
2009年12月2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某、蘇某等22人涉黑洗錢案一審公開宣判。王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6項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220萬元;原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蘇某犯洗錢罪和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7萬元;其他黑社會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至16年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3月以來,王某黑社會性質組織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控制重慶市北碚區生豬屠宰和豬肉銷售市場,壟斷河沙石子供應和建筑垃圾運輸業務,聚斂了上千萬元非法財物。2003年以來,原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蘇某多次利用其公職身份庇護王某黑社會性質組織,并為其通風報信逃避查處。同時,蘇某還協助王某黑社會性質組織轉移隱瞞犯罪資金,實施洗錢犯罪。2008年下半年,王某安排蘇某等人在重慶市合川區清平鎮籌建合川亞能建材廠。蘇某明知王某投入的籌建資金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借用妻妹袁L的身份證辦理了銀行存折,協助王某轉移資金。王某通過重慶和邦運輸有限公司賬戶及其個人賬戶轉入上述存折130萬元,向蘇某的銀行賬戶轉入40萬元。蘇某通過轉賬、提現等方式,將王某的上述款項用于合川亞能建材廠的籌建。2009年7月,蘇某以妻子袁XQ的名義簽訂虛假股權協議,隱瞞王某在合川亞能建材廠的投資。
2009年3月20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楊Y等9人販毒案和陳某、楊某兩人洗錢案:被告人楊Y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某、楊某犯洗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各1萬元。
經查,2008年3月至5月,楊Y伙同何某等人從緬甸購買毒品“麻古”、“海洛因”,先后以運輸水果、大蒜為掩護,將19000余克“麻古”和“海洛因”運回重慶市和四川省販賣。陳某(楊Y妹夫)、楊某(楊Y妹妹)在明知楊Y販毒的情況下,通過提供本人及子女賬戶、匯款等方式協助轉移隱藏楊Y販毒所得資金140萬元(如后圖所示)。
本案洗錢犯罪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家族式洗錢。陳某和楊某是毒販楊Y的妹夫、妹妹,他們雖然知道楊Y在從事毒品犯罪活動,但還是按照楊Y的吩咐提供了本人和其兒子的資金賬戶,替楊Y掩飾、隱瞞、轉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第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意圖明顯。雖然陳某和楊某并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但其幫助楊Y洗錢的意圖非常明顯。例如,陳某在某商業銀行新開一個賬戶并幫助楊Y轉移45萬元毒資后,立即將該賬戶銷戶;陳某和楊某夫婦多次用其兒子的賬戶幫助轉移毒資;楊某將毒資以其本人名義借給他人,以避免楊Y在犯事后被公安機關追繳。
2009年12月25日,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對張某、葉某非法集資洗錢案公開宣判,認定張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0萬元;葉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00萬元。該案是全國首例宣判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上游犯罪的洗錢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10月開始,張某組織發起入會費為10萬至100萬元數額不等的“經濟互助會”,變相非法吸收存款共計4488.91萬元。為隱匿非法集資所獲得的資金,張某以他人名義購買多處房產及車輛。葉某在明知張某的資金是非法集資所得的情況下,將自己在上海開設的銀行賬戶提供給張某。2007年4月10日至10月19日,張某先后將自己非法所得的資金1900.29萬轉入葉某賬戶。2007年7月,葉某用現金預付上海湯臣高爾夫某別墅房東傅某定金20萬元,隨后又從該賬戶轉賬798萬元到傅某賬戶作為首付款,并協議約定辦理過戶手續后付清余款。此后,張某又將1102.29萬元非法集資款轉入葉某賬戶等待支付余款。其間,張某將其中的500萬元轉賬到其朋友陳某委托炒股,另將部分資金轉借他人臨時周轉。2007年11月,因別墅違章搭建,無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張某、葉某無奈放棄購買,并將傅某退還的定金、首付款和違約金共計838萬元轉入葉某另一賬戶上。案發后,為逃避打擊,葉某將該賬戶注銷。
2009年11月10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對“6.16”特大制販毒品案中“職業洗錢人”伍某一審宣判,認定伍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00萬元。
2007年9月,廣州分行配合廣東省公安廳禁毒局成功破獲了“6.16”特大制販毒品案,警方抓獲謝某、伍某等犯罪嫌疑人16名,查封、扣押和凍結毒品犯罪資產折合人民幣1億多元,摧毀跨國(境)毒品犯罪集團5個,查獲制冰毒工廠6個,一并查破往年重特大毒品案件41宗。
經查,謝某于1999至2003年期間從事制販毒活動,積累了巨額非法所得(超過1億元人民幣)。為了清洗毒資,謝某在廣州注冊(香港)溢忠有限公司,由伍某全權負責洗錢活動。2003年至2006年,伍某直接籌劃,將謝某等人的制販毒所得投資房地產、夜總會和公路等項目,通過拍賣競投購得房產物業數十處,并轉讓或抵押投資獲利,洗錢操作極為純熟,具有明顯的階段性(如下表所示):
表:伍某主要洗錢過程表
黑錢“融入”階段
黑錢“洗白”階段
1
2003年8月,出資3883.1萬元通過拍賣競投購得廣州天河某大廈兩層房產,并出資1000萬元開設“飛馬會”夜總會
2006年5月,將該物業及夜總會以6400萬元轉讓,獲利1600萬元
2
2003年12月,出資60萬元作為競投擔保金,通過拍賣競投購得廣東越秀物業3處
以90萬元將拍賣確認憑證出售,獲利30萬元
3
2004年2月,出資2000多萬元,通過拍賣競投購得廣州海珠區和原芳村區物業9處
隨后出售給他人,獲利400萬元
4
2004年3月,出資1777.6萬元,通過拍賣競投購得廣州東山區新河浦路商鋪21處
毒販內部轉讓,獲利400萬元
5
2004年5月,出資750萬元,購買廣州市荔灣區中山八路住宅3套
2005年11月轉賣他人牟利
6
2004年12月,出資1652萬元,通過拍賣競投購得海珠區同福中路某大廈物業44套
2006年1月將首層商鋪抵押貸款,投資江門一公路項目
本案有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職業洗錢人”出現。在以往案例中,洗錢者并不以洗錢為業,其洗錢活動往往是偶爾為之;而本案中伍某完全依附于謝某犯罪集團,其所有投資經營活動都以清洗毒資為最終目的,從而賺取了巨額不義之財!奥殬I洗錢人”的出現,表明中國洗錢犯罪活動的職業化傾向,給反洗錢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第二,房地產拍賣轉讓已經成為洗錢的重要途徑。本案及最近一批類似案件均反映出,犯罪分子越來越傾向于通過投資房地產洗錢。
聯合國安理會發布的恐怖分子制裁名單。(2011-05-17)
公安部認定的恐怖分子和恐怖組織名單(最后更新日2012年4月6日)。(2009-11-25)
安理會2087號決議。(2013-03-13)
安理會1874號決議。(2011-07-05)
安理會1803號決議。(2008-07-09)
安理會1747號決議。(2008-07-09)
聯合國安理會第2040號決議。(2012-04-28)
聯合國安理會第2036號決議。(2012-04-28)
安理會第1970號決議制裁名單-2011年12月16日更新。(2011-08-15)
聯合國安理會第2023號決議。(2012-01-11)
2013年10月18日FATF針對伊朗、朝鮮、阿爾及利亞、厄瓜多爾、埃塞俄比亞、印度尼西亞、肯尼亞、緬甸、巴基斯坦、敘利亞、坦桑尼亞、土耳其、也門的聲明。(2014-01-13)
2013年6月21日FATF針對伊朗、朝鮮、厄瓜多爾、埃塞俄比亞、印度尼西亞、肯尼亞、緬甸、巴基斯坦、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敘利亞、坦桑尼亞、土耳其、越南、也門的聲明。(2013-06-24)
2013年2月22日FATF針對伊朗、朝鮮、厄瓜多爾、埃塞俄比亞、印度尼西亞、肯尼亞、緬甸、尼日利亞、巴基斯坦、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敘利亞、坦桑尼亞、土耳其、越南、也門的聲明。(2013-02-27)
2012年10月19日FATF針對伊朗、朝鮮、玻利維亞、古巴、厄瓜多爾、埃塞俄比亞、印度尼西亞、肯尼亞、緬甸、尼日利亞、巴基斯坦、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里蘭卡、敘利亞、坦桑尼亞、泰國、土耳其、越南、也門的聲明。(2013-01-18)
2011年,人民銀行共發現和接收8585起洗錢案件線索,對其中1593起重點線索實施反洗錢調查 7803次,向偵查機關報案595起。各地偵查機關針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報案線索立案偵查146起。同時,人民銀行配合偵查機關調查涉嫌洗錢案件982起,配合偵查機關破獲涉嫌洗錢案件292起。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全年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及中央紀委監察部移送可疑交易線索56份,受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央紀委監察部、海關總署等單位協查311件。
2010年,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工作穩步開展。全年共對1038起重點可疑交易線索實施反洗錢調查3602次,向偵查機關報案911起,涉及金額1,177.9億元。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向最高檢察院、公安部移送可疑交易線索133份。
2010年,人民銀行配合偵查機關調查涉嫌洗錢案件982起,涉及金額5746.8億元;配合破獲涉嫌洗錢案件292起,涉及金額4785.8億元。從配合破獲案件涉嫌犯罪類型看,主要涉嫌賭博犯罪(含網絡賭博)、地下錢莊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和毒品犯罪。年內配合司法機關起訴和審判多起洗錢案件,如河南開封楊某毒品洗錢案、福建漳州黃某集資詐騙洗錢案、山東劉某涉黑洗錢案及四川陳某受賄洗錢案等。
2009年,中國人民銀行扎實推進反洗錢調查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全年共對1082個重點可疑交易線索實施反洗錢調查3149次,向偵查機關報案654起,涉及金額折合人民幣3711.7億元。人民銀行的反洗錢報案線索已經成為各地偵查機關打擊洗錢犯罪的主要線索來源。
同時,人民銀行還積極協助偵查機關調查涉嫌洗錢案件970起,涉及金額折合人民幣3012.3億元;協助破獲涉嫌洗錢案件195起,涉案金額折合人民幣418.8億元。協查和破獲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嚴重上游犯罪及其洗錢上,特別是貪污賄賂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反洗錢工作在配合國家反腐敗、打黑除惡、禁毒、反恐等專項斗爭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
此外,人民銀行配合司法機關起訴和審判多起洗錢案件,有力地震懾了洗錢犯罪分子。其中重慶王某、蘇某洗錢案是全國首例涉黑洗錢案,浙江樂清張某、葉某洗錢案是全國非法集資洗錢案,福建福州鄧某洗錢案是全國首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成功宣判的洗錢案件。這些洗錢案件的成功宣判,為全國類似案件的審理樹立了典型。
(一)調查重點可疑交易線索情況
2008年,人民銀行對發現和接收的大量可疑交易線索進行分析篩選,發現1392個具備高度洗錢嫌疑的重點可疑交易線索,其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廣東、浙江、山東、上海、遼寧、福建和江蘇等地。人民銀行依法對這些重點可疑交易線索開展反洗錢調查4113次。
在“5.12”汶川大地震期間,人民銀行根據公安部請求,組織各商業銀行和各地分支行緊急調查不法分子以抗震救災為名進行的詐騙活動,為警方及時抓獲不法分子提供了可靠的線索。
(二)線索移送和報案
2008年,人民銀行向偵查機關移送線索和報案共752起,比上年增加35.7%。移送線索和報案數占全部調查線索的54.0%(見下圖),比上年增加18個百分點。
人民銀行移送線索和報案數占全部調查線索的百分比:
從地域分布看,移送線索和報案主要集中在廣東、山東、江蘇、浙江、上海、遼寧、新疆、福建和廣西等地。
(三)偵查機關立案情況
2008年,各地偵查機關根據人民銀行的報案線索共立案偵查215起,占報案線索數的28.6%(見下圖),比上年提高11個百分點,表明反洗錢調查的有效性不斷提高。
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數占報案數的百分比
從地域分布看,廣東、山東、江蘇、深圳等地向偵查機關報案較多,分別占全國報案總數的8.6%、7.7%、6.5%、4.9%。2008年拉薩“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發生后,西藏地區的偵查機關加大了偵查力度,對當地人民銀行的報案線索進行立案偵查的數量顯著增長,達到5.6%。
(一)涉嫌洗錢案件的偵查和破獲情況
2008年,人民銀行協助偵查機關調查涉嫌洗錢案件899起,是上年協查案件數的2.7倍,涉及金額折合人民幣2513億元。涉嫌洗錢案件主要集中在廣東、四川、云南、浙江、上海、山東、遼寧和河南等地。人民銀行對上述899起涉嫌洗錢案件共協助調查3071次。
從協查涉嫌洗錢案件涉及的上游犯罪類型進行分析,涉及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案件最多,占總數的16.9%;其次是涉及金融詐騙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的案件,占總數的9.4%和9.1%;涉及非《刑法》191條規定上游犯罪的案件占40.8%(見下圖)。
人民銀行協助調查涉嫌洗錢案件涉及上游犯罪類型分布:
2008年,人民銀行協助偵查機關破獲了云南楊某、劉某涉毒洗錢案、重慶付某腐敗洗錢案、四川楊某詐騙洗錢案等一批涉嫌洗錢案件總計203起,是上年破獲案件數的2.3倍,涉案金額折合人民幣1884億元。已破獲的涉嫌洗錢案件主要分布在廣東、四川、浙江、上海、遼寧、山東、福建和云南等地。
從破獲洗錢案件涉及的上游犯罪類型進行分析,涉及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案件最多,占總數的24.2%;其次是涉及金融詐騙犯罪的案件,占總數的20.2%;再次是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約占總數的8.4%;涉及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上游犯罪的案件占總數的30.9%(見下圖)。
人民銀行協助破獲案件涉嫌上游犯罪類型分布:
(二)洗錢犯罪案件審判情況
2008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審結案件12件,生效判決15人,12人被并處罰金;依照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審結案件10318件,生效判決人數17650人,14615人被并處或單處罰金;依照第三百四十九條“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審結案件59件,生效判決69人。上述各項數據均較2007年大幅上升,洗錢犯罪打擊力度顯著增強。
是的,金融機構還要持續地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以及金融交易情況,并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于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蛻魹橥鈬,金融機構應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下列情況發生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1)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2)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3)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4)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5)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7)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1)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并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并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于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于來自于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2)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于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審核。
(3)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準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1)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2)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后,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3)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
(5)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如下:
(1)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以及反映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2)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包括關于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金融機構應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1)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2)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采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從破獲洗錢案件涉及的上游犯罪類型進行分析,涉及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案件最多,占總數的24.2%;其次是涉及金融詐騙犯罪的案件,占總數的20.2%;再次是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約占總數的8.4%;涉及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上游犯罪的案件占總數的30.9%(見下圖)。
大額交易類型如下:
(1)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2)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4)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可疑交易的類型如下: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2)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3)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4)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5)與來自于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6)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7)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8)客戶用于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9)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11)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后,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準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13)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14)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15)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16)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后,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并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18)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于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易符合可疑交易報告標準,并不意味著客戶就是洗錢分子,因此金融機構要 針對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比如你去銀行開戶時說你沒有身份證或者使用假名開戶,銀行肯定會拒絕。不涉及到這一類特征的業務,比如你的帳戶資金進出很頻繁,與你的身份或經營狀況不符,銀行不會拒絕辦理業務,但會作為可疑交易上報。
例如,客戶長期不進行或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 付;開戶后短期內大量進行期貨交易,然后迅速銷戶;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后平倉出局,支取資金;客戶間進行收益傾向一方或收益傾向不明顯的頻繁對倒行為;個別客戶在明顯不合理的價位上成交;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反洗錢工作離不開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社會公眾應該關注和了解反洗錢的知識,遵守反洗錢的法律法規,配合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同時可以對下列行為進行舉報:
(1)有關通過金融機構洗錢犯罪的線索;
(2)金融機構不履行反洗錢義務;
(3)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涉嫌協助洗錢行為;
(4)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隨意泄露反洗錢信息資料等。